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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式公开审查让证据“说话”,罪犯被批捕终获刑<538期>

2017-04-11 钦州检察

近日,一纸生效判决被递交到钦北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手上,犯罪嫌疑人刘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这纸有罪判决让这件历时半年多的诈骗案尘埃落定,这也是钦北区检察院首次在审查逮捕阶段围绕证据认定开展“诉讼式”公开审查的成功案例。


两难境地:

证据面前的选择

2016年7月底,刘某涉嫌诈骗案的卷宗再次送到了钦北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手上,距离上次收到提请逮捕刘某诈骗案材料仅仅过去一个月,公安机关再次将刘某诈骗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刘某原是钦州市某中学老师,2014年间,刘某利用其教师的特殊身份及学生的信任,虚构其负责钦州市某中学的校服订购和采购工作,投资校服订购采购可获利的事实,引诱其曾教过的学生吴某、黄某等3人投资校服订购采购,共骗取了23万元。刘某将骗到的钱用于归还欠债和赌博。经被害人多次催还,刘某归还了1.4万元给其中两名被害人。因刘某无力偿还其他欠款,迫于压力变更原来联系号码,无故离岗外出躲避直至2016年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刘某分别向其中的两名被害人偿还了1万元。再次查看案卷材料后,承办检察官眉头紧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还是没有能够证实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再次面对证据上的欠缺是否继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成了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诉讼式公开审查:

大胆尝试让证据“说话”

面对曾经的老师,三名被害人基于信任相信了刘某虚构投资校服订购采购的事实将钱款交给刘某,数额巨大,刘某无力偿还致使被害人案发后要求惩处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强烈,承办检察官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面对关键证据的缺失,承办检察官立足于案件证据的基本情况,大胆决定运用该院正在探索开展的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围绕证据突破认定犯罪难的藩篱。经过精心准备,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陆续被请到了案件公开审查室。诉讼式公开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摈弃传统的单纯“坐堂”听取参与各方意见的审案方式,运用多媒体示证主动向各方全面展示各项证据,全面客观地展示了每一份的证据原貌,说明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的主要内容,让证据“开口说话”。承办检察官就刘某涉嫌诈骗的主观故意及所认定的证据事实逐一听取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诉讼式公开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中发现了认定刘某涉嫌诈骗罪的新证据,案件终于有了突破。公开审查结束后,承办检察官马上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取得了关键性的证据,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阳光下的审查逮捕:

彰显公平正义

刘某诈骗案是钦北区检察院探索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公开审查的众多案件中的一例,自2016年开始,钦北区检察院为贯彻“少捕慎捕”原则,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强化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主动适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在原有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公开宣告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公开审查机制。对符合特定情形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组织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参与人及相关人员到场,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等影响社会危险性研判的关键问题展开审查,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身体、悔罪态度等信息,从而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通过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进行综合审查、评判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该机制改变了以往书面形式审查逮捕决定封闭运行的模式,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通过邀请各方参与到办案过程,零距离接触检察机关办案,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神马是“诉讼式审查”? -


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



1

健全工作机制,促进诉讼式审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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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规范有序深入开展,钦北区检察院结合探索实践,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配套机制。一是诉讼式审查程序抓规范。根据《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修订和健全了原有审查工作机制,先后制定了《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实施方案》、《钦北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实施细则》、《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笔录模板》等规范性文件,对诉讼式审查案件范围、启动方式、参与人员、审查程序、审查决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完善邀请函和通知书,规范告知公安机关、律师、其他参与人的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二是诉讼式审查强管理。为强化管理,钦北区检察院完善了公开审查场所建设,严格划分公开审查室区域,在钦北区检察院、小董检察室设置了公开审查案件的专门场所,统一现场布置。所有诉讼式审查案件均在专门的办案场所进行,并制作审查笔录和全程摄像,保证了审查活动的严肃性。


2

突出审查重点,提高诉讼式审查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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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诉讼式审查条件的案件,办案人员精心做好审查准备工作,明确审查的重点,确保审查实质化。一是突出审查重点,兼顾公平效率。诉讼式审查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等影响社会危险性研判的关键问题展开审查,重点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衡量不予羁押是否会对社会及刑事诉讼造成不良后果,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身体、悔罪态度等信息,从而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二是细致审查案件,做足事前准备。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争议焦点、犯罪嫌疑人情况等,与侦查人员、辩护人事先沟通,充分预估审查各方诉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审查准备,避免公开审查中出现侦查人员简单重复报捕事实、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或家属情绪激动等问题,确保审查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公开审查邀请侦查人员、律师参与,同时针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必要时邀请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参加,为各方搭建表达诉求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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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式审查解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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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诉讼式审查后,严格公正作出决定,同时注重释法说理,提升对诉讼式审查的认同感。一是客观公正审查,审慎作出决定。结合案件前期审查情况,参考各方意见,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审慎作出审查决定。二是逮捕案件审查工作强化释法说理、促进矛盾化解。公开审查过程中,加强双向释法说理,注重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减少发生涉检舆情。促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信服检察决定,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审查抓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积极对外宣传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运用“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以及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进展及案例,提高该项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供稿 | 市检察院侦监处、钦北区检察院侦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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